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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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 2.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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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 7 條規定了"專業訓練合格"的定義,指的是參加由專利專責機關舉辦的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並且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根據此條例,這些專業訓練課程的參與者需要通過考試並獲得合格證明,以符合專利審查官的資格要求。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可以提供下列資料作為參考: -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1):這是台灣專利審查官資格的法令依據,其中包含了該條例的全部內容和相關規定。 - 台灣專利局網站 (https://www.tipo.gov.tw/cht/):這是台灣專利專責機關的官方網站,提供了專利相關的法規、申請程序以及專業訓練等資訊。 藉由參考這些資料,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專利審查官資格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立法理由明訂專業訓練合格之定義。
- 專利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訂專業訓練合格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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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