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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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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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如下:「凡為代理人從事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者,應具專利師免試資格,並經考試及格,經專利專責機關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始得為之。」根據該條規定,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的專利業務的代理人必須具有專利師的資格以及專利代理人證書。該條規定促使專利代理人經過考試,並經專利專責機關核發證書,來確保專利業務的專業水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條,修正日期2016年8月19日。
- 第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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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