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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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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兼任政府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1條,專利代理人不得兼任公務員,表示專利代理人不能同時擔任公務員的職位。不過,如果兼任的是政府機關特定的臨時職務,則不受此限制。例如,專利代理人同時擔任政府機關特定的臨時職務,則可以合法兼任。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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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專利代理人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兼任政府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