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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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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不得從事有辱專利代理人尊嚴及名譽之行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0條,專利代理人不得從事有辱專利代理人尊嚴及名譽之行業。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保護專利代理人的尊嚴和聲譽,禁止他們從事不當或有辱他們身分的行業。這可以確保專利代理人在執行專利業務時能夠保持專業和操守,確保他們的形象和信譽不受損害。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33)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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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專利代理人不得從事有辱專利代理人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