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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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託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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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9條,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 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這指的是專利代理人不能虛報或隱瞞與專利申請相關的事實,也不能欺騙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2. 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這表示專利代理人不能以不正當的手段來吸引專利申請人或其他客戶,而應該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 3. 洩漏或盜用委託人委辦案件內容。 專利代理人不得洩露或盗用其委托人的專利申請案件的內容,這涉及保護委託人的專利權益和保密性。 4.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這意味著專利代理人不能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發布虛假的或威脅性的告示,以達到招攬業務或影響專利申請人的目的。 5. 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專利代理人不能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執行專利相關業務,這樣的行為可能導致混淆或造成損害。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利代理人的專業操守和業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委託人和公眾利益。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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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