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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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專利代理人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或與其利益衝突之案件。 這表示專利代理人不能同時為兩個對立的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兩個當事人的利益可能發生衝突。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這表示專利代理人在其曾經在行政機關或法院工作期間處理的案件中,不能繼續提供代理服務。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託辦理之相關案件。 這表示專利代理人在其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託辦理的相關案件中,不能再代理相關的案件。 其中,對於第一項情況,以下是《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的一個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 - 範例:專利代理人A曾經被委託為甲公司的代理人處理與乙公司有利益衝突的專利相關案件,後來乙公司也想聘請專利代理人A代理他們的案件,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專利代理人A不能為乙公司提供代理服務,因為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利益衝突,這違反了第7條的要求。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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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