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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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受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專利之申請事項。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四、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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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專利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一、專利的申請事項。二、專利的異議、舉發事項。三、專利權的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四、專利的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業務包括專利之申請事項、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等。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師法》第11條,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這意味著申請人若無法自行代理專利事務,就應該委託專利師代理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師法》第35條,專利師從事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指的是以代理人身分代理申請人為專利之申請、異議、舉發或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特許或與專利申請、異議等程序相當之專利業務實施方屬之。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規則》第3條,擁有中華民國住所、司法官、律師或會計師資格,或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2年以上者,可以檢附證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以上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專利師法》、《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規則》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質權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專利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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