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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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8條,其他各項申請費包括申請發給證明書件、申請面詢、申請勘驗、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申請變更代理人、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等。其中,每件申請發給證明書件的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每件申請面詢的費用也是新臺幣一千元,每件申請勘驗的費用為新臺幣五千元。而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申請變更代理人、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的費用均為新臺幣三百元。如果申請同時包括兩個項目以上的變更申請,則每件均需繳納新臺幣三百元的費用。 舉例來說,若某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同時申請變更其姓名以及申請面詢,則根據第2款的規定,該申請人需要支付兩個申請的費用,每個申請費用為新臺幣三百元,總共需要支付新臺幣六百元的費用。 參考資料: -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8條
- 勘驗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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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