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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其他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給證明書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勘驗,每件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五、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六、申請變更代理人,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七、申請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2.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其同時為二項以上之變更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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