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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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專利權人若是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可以每年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申請免收專利年費時,必須檢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在以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 1. 第一年的專利年費應在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的三個月內申請。 2. 第二年以後的專利年費應在繳納專利年費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申請。 範例: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相關公告,專利權人如果符合低收入戶的條件,可以申請免收專利年費。例如,某個自然人專利權人在核准審定書送達後的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交了鄉公所出具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申請免收第一年的專利年費。根據法規,專利專責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條件,該專利權人就可以免除第一年的專利年費。
- 專利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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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