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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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 2.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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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7條,專利權人預繳專利年費後,如果符合辦法規定可以減免專利年費,則可以在次年起申請減免未到期的專利年費。如果專利權人已經預繳專利年費並且獲得專利專責機關的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但不符合辦法規定可以減收專利年費的條件,則應在次年起補繳差額。 例如,如果專利權人在2021年預繳了2022年和2023年的專利年費,並且符合減免條件,則可以在2022年申請減免2023年的專利年費。但如果專利權人在2022年後發現自己不再符合減免條件,則應該在次年補繳差額。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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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