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29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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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亦同。
依本辦法規定減收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收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 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刪除)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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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