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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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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2. 2.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3. 3.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4. 4.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5. 5.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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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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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評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