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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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 2.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 3.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 4.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 5.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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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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