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7.21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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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明創作獎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獎項均含金牌、銀牌,每件頒發獎狀、獎座及獎金。
(刪除)
-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 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 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 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評選審議會會議由主任評選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評選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評選委員指定或評選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評選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評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 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 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 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 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 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專利專責機關得辦理國家發明創作展。
本辦法所定之獎助及補助,專利專責機關因預算編列,得予以適當之調整。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項數、獎金額度、參選須知、報名書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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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7.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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