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 2.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家好。 在這個法條中,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6 條提到了以下兩個內容: 1.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申請的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創作未達到評選基準,則可以無法獲得該項獎助。換句話說,如果作品不符合評選標準或要求,就無法獲得獎助。 2. 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根據這個條款,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來決定。評選審議會將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來制定評選的基準。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並且參考資料與此問題有一定的關聯度。對於該法條的相關範例,可透過查閱最新的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相關資料來獲得更多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