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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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6-1 條共有兩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6-1 條第一項規定,當某個發明創作獲得評選結果並通知參選者後,該參選者有權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天內提出複查申請。複查申請的次數限制為一次。 範例:甲參選某國家發明創作獎,該創作獲得了評選結果,但甲對結果有異議,認為評選過程不公正。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了複查申請。專利專責機關將根據申請內容進行相應的複查程序。 2. 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6-1 條第二項規定,若參選者決定提出複查申請,則需填寫複查申請書,並詳細說明欲複查的參選創作名稱以及參選者的聯絡資料,然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範例:乙參選了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結果通知後,乙認為自己應該獲得更好的評價,因此決定提出複查申請。乙填寫了複查申請書,詳細說明了要複查的參選創作名稱以及乙的聯絡資料,然後將申請書提交給專利專責機關進行複查程序。
- 專利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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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