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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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 2.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 3.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 4.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 5.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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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17 條有以下幾點: 1. 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的四年內,如果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並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的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的補助。 2. 補助金額依照地區分為亞洲地區最高新台幣二萬元、美洲地區最高新台幣三萬元、歐洲地區最高新台幣四萬元。 3. 如果同一人同時以二個以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參加同一個著名國際發明展,則補助金額以前項規定辦理。如果該創作曾獲得專利專責機關的補助,則不能再在同一個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如果申請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的補助項目已經獲得其他單位的補助,則只能就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4. 第一項所指的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5. 符合申請補助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該在參展當年度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款的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制定。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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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