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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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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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15條,該法規定了國家發明創作獎的評選程序。該程序包括初選、複選和決選三個階段。 首先,在初選階段,評選審議會根據參選者提交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和評分,並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其次,在複選階段,評選審議會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對入圍複選名單進行實地勘評或要求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然後進行複選評分。 最後,在決選階段,評選審議會將初選評分佔30%和複選評分佔70%進行加權計算,以確定最終得獎者。 根據這一程序,最後獲得獎勵的參選者將根據整體評分獲得獎項。 例如,評選審議會在初選階段根據書面資料對參選者進行評分,並選出入圍複選名單。然後,在複選階段,評選審議會將對入圍複選名單的參選者進行實地勘評,並根據這些評分進行複選評分。最終,在決選階段,評選審議會將這些評分結果進行加權計算,以確定最終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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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