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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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6條,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的獎助金應該頒發給專利證書上所列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如果一項發明、新型或設計是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則應該共同領受該獎助金。如果有別的約定的話,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共同領受人無法在通知期間內協商分配金額,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參與人數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每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以獨立獲得一個獎狀;而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只共同獲得一個獎座。但是如果實際上並未持有該獎座,則可以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並且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 參考資料: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6 條
- 專利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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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