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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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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2. 2.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3.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4. 4.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6條,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的獎助金應該頒發給專利證書上所列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如果一項發明、新型或設計是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則應該共同領受該獎助金。如果有別的約定的話,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共同領受人無法在通知期間內協商分配金額,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根據參與人數的比例進行分配。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每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以獨立獲得一個獎狀;而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只共同獲得一個獎座。但是如果實際上並未持有該獎座,則可以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並且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 參考資料: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6 條

  • 專利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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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6 條規定:「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數人共同完成之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