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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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7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參選發明獎者的資格限制。參選者必須於辦理評選年度之前的六年度內獲得我國的發明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 第二項規定參選創作獎者的資格限制。參選者必須於辦理評選年度之前的六年度內獲得我國的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 第三項規定已參選過發明獎或創作獎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可以再次參選一次。不過,已經獲獎的參選者則不能再次參選。 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是2022年,某個參選者想要參選發明獎,他必須在2016年至2022年之間取得我國的發明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如果他在過去的六年裡取得了發明專利權,並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還有效,他就符合第一項的資格限制。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參選創作獎的情況,只是需要取得新型或設計專利權。 如果某個參選者已經參選過發明獎或創作獎,但沒有獲獎,他可以再次參選一次。但如果他已經獲得過發明獎或創作獎,他就不能再次參選。 此次回答是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資料來源為文化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了對於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的解說。
- 發明專利名詞
- 專利名詞
- 專利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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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