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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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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2. 2.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3. 3.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7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參選發明獎者的資格限制。參選者必須於辦理評選年度之前的六年度內獲得我國的發明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 第二項規定參選創作獎者的資格限制。參選者必須於辦理評選年度之前的六年度內獲得我國的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 第三項規定已參選過發明獎或創作獎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可以再次參選一次。不過,已經獲獎的參選者則不能再次參選。 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是2022年,某個參選者想要參選發明獎,他必須在2016年至2022年之間取得我國的發明專利權,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仍然有效。如果他在過去的六年裡取得了發明專利權,並且該專利在報名截止日還有效,他就符合第一項的資格限制。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參選創作獎的情況,只是需要取得新型或設計專利權。 如果某個參選者已經參選過發明獎或創作獎,但沒有獲獎,他可以再次參選一次。但如果他已經獲得過發明獎或創作獎,他就不能再次參選。 此次回答是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資料來源為文化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了對於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的解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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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7 條規定:「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