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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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8條,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的人,需填寫報名表,並附上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以及參選人的身分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參選者必須提交相關的文件以證明他們的發明或創作是受到專利保護的。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參選創作獎的新型創作人,除了前項所需的文件外,還應該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這表示在參選創作獎時,新型創作人必須提供有關他們創作的專利技術報告。 3. 第三項規定參選者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如果不符合規定,則需要在限期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沒有補正,則該參選申請將不予受理。這強調了文件和資料的提交必須符合規定,否則參選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根據以上釋義,這些規定明確了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及提交的要求。舉例來說,參選者必須提供相關的專利證書和身分證明文件,並且新型創作人還需要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同時,如果文件和資料不符合規定,參選者需要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否則參選申請將不予受理。
- 專利名詞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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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