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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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評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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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資料,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13條規定,評選審議會會議要求有超過一半的評選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且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出席評選委員同意方可做出決議。根據該法規的要求,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某個評選審議會有10位評選委員,依照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13條的規定,至少6位評選委員需要出席評選審議會會議。而在會議中,需要至少6位評選委員同意方可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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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