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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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其國內外試驗開始日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前者,自公告日起算;國內外試驗開始日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後者,自該試驗開始日起算。
- 2.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期間之訖日,為取得許可證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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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8條規定,如果為了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該期間的起算日取決於國內外試驗的開始日是否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前。如果試驗開始日在公告日之前,則延長的專利權期間從公告日開始計算。如果試驗開始日在公告日之後,則延長的專利權期間從試驗開始日開始計算。此外,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的終止日為取得許可證前一天。 例如,如果一項專利案於2022年1月1日公告,而國內外試驗在2021年12月31日開始,那麼延長的專利權期間將自2022年1月1日起算。另一方面,如果試驗在2022年1月2日開始,那麼延長的專利權期間將自2022年1月2日起算。而為了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的終止日將是取得許可證的前一天,即許可證獲得日的前一天。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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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