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28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醫藥品為衛生福利部;於農藥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申請延長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二、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藥品許可證影本。
申請延長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二、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農藥許可證影本。
-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其國內外試驗開始日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前者,自公告日起算;國內外試驗開始日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後者,自該試驗開始日起算。
-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期間之訖日,為取得許可證之前一日。
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經審查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超過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以所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為限。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