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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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6條,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包括以下兩項: 1. 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所進行之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 這表示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的期間包括進行國內外田間試驗的時間。值得注意的是,該試驗必須經專利專責機關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農藥許可證所需。 例如,如果某農藥品的專利在進行田間試驗期間,專利權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 2. 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 此條款指的是在專利產生期間,進行農藥登記審查的時間也可以計算在延長專利權的期間內。 根據第一項所述,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國內外田間試驗重疊期間及田間試驗與登記審查重疊期間。 以上解釋是根據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6條,該條款規定了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的相關規定。資料來源包括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
- 專利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不作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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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