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包含: 一、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藥品許可證所進行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 二、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
  2. 前項第一款之國內外臨床試驗,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者為限。
  3. 依第一項申請准予延長之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國內外臨床試驗重疊期間及臨床試驗與查驗登記審查重疊期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