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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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的期間包括以下兩個部分:一、為了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進行的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二、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其中,第一項所提到的國內外臨床試驗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 此外,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的期間需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不作為期間、國內外臨床試驗重疊期間以及臨床試驗與查驗登記審查重疊期間。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本身找到,該條提到了申請延長專利權的兩個部分,並且強調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確認必要性。此外還可以參考法律對於藥品許可證的核發和臨床試驗的要求。
- 專利名詞
- 期間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可證名詞
- 不作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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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