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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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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