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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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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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24条的规定,製版物樣本应在适当的位置标明以下事项: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称及原著作人的姓名或名字。 二、製版人的姓名或名字。 三、製版完成日期。 如果原著作未标明前述第一项的事项,则免予标明。 例如,当一本书被制版后,製版物样本应在书的某个适当位置标明书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或名字。此外,製版物样本还应标明製版人的姓名或名字以及製版完成的日期。但如果原著作未在书中标明书名和作者姓名或名字,则製版物样本可以不标明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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