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者,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物樣本一份。 前項第一款登記申請書應記載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無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保證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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