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者,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物樣本一份。 前項第一款登記申請書應記載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無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保證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了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製版權登記申請書、被製版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證明文件、被製版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的原件、以及製版物樣本的一份。如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則需檢具保證書,並在其中明確載明被製版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根據這些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的文件,以證明被製版的著作符合相關的著作權法規定。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