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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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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應由製版人為之。 申請製版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製版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的程序應由製版人進行。這表示當個人或機構希望註冊製版權時,必須由製版人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另外,根據同條款的規定,申請製版權的讓與、專屬授權、處分限制或製版權質權登記也應由權利人進行。這意味著當權利人希望進行這些行為時,必須親自進行登記程序。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製版人希望註冊製版權,他應該自己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同樣地,如果權利人希望進行製版權的讓與、專屬授權或質權的登記,他也應該自己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

  • 專屬授權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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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應由製版人為之。 申請製版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製版權質權登記,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