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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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的程序應由製版人進行。這表示當個人或機構希望註冊製版權時,必須由製版人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另外,根據同條款的規定,申請製版權的讓與、專屬授權、處分限制或製版權質權登記也應由權利人進行。這意味著當權利人希望進行這些行為時,必須親自進行登記程序。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製版人希望註冊製版權,他應該自己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同樣地,如果權利人希望進行製版權的讓與、專屬授權或質權的登記,他也應該自己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
- 專屬授權名詞
- 質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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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