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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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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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當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中的一個或多個人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的登記時,可以適用前一條的相關規定。儘管這個條文的解釋比較曖昧,但根據最新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一個例子來解釋這個條文。 假設有一個共同創作的團隊,由A、B和C三個人組成,他們一起完成了一本書。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由全體著作人共同擁有。如果這個團隊決定要對這本書的著作財產權進行登記,他們可以根據前一條規定,由其中一個或多個團隊成員代表申請登記。這樣,著作權登記機構就可以根據這個申請人的資料進行登記,作為證明這本書的著作權歸屬於這個團隊的依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創作的情況下,必須事先解決好共同著作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以避免爭議和糾紛的發生。這可以通過合約或其他協議來實現,以確定每個團隊成員在著作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份額。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可能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每個團隊成員的權益。 總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目的是簡化共同著作人的著作權登記程序,允許其中一個或多個團隊成員代表申請登記。然而,這並不代表共同著作人在權益分配方面的問題上可以忽視,他們仍然需要事先協商和確定每個團隊成員的權益。
- 著作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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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