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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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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其著作人之一人或數人,為著作人全體之利益,得申請全體著作人登記。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0條解釋了關於共同著作的登記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共同著作中的一個或數個著作人可以代表全體著作人的利益申請登記。這表示共同著作中的一方可以代表其他著作人進行相關的登記程序,不需要每個共同著作人都出面申請。同時,該條還提到根據著作權法第86條的規定,共同著作中的人也享有相同的權益。這表示無論是共同著作中的一方或其他著作人都擁有相同的權益和權利,包括著作權和財產權等。有關該條的具體適用範例,需要參考著作權法的相關判例或裁決案。

  • 共同著作名詞
  • 第八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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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共同著作,其著作人之一人或數人,為著作人全體之利益,得申請全體著作人登記。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