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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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如果申請人持有外國公文書申請著作權登記,則適用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的規定。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對於來自外國的著作權登記申請文件的合法性,需要經由外交部核證。
- 公文書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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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