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著作人登記時,其著作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人之宣誓書代之。 申請著作權登記時,除前項登記外,其著作財產權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宣誓書代之。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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