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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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者,於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檢具該管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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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7條,著作依法應受審查時,申請著作權登記的人應附上該管機關核准文件。這意味著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某些文學、科學或藝術作品,需要經特定機關的核准後才能進行著作權登記。具體的案例需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最新的法院判決,以確定哪些作品需要經核准後才能進行著作權登記。
- 著作權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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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