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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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原件或樣本,如因性質特殊或龐大、易損或昂貴,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減免,或以著作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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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6條,如果著作原件或樣本因為特殊性質、龐大、易損或昂貴而確實不便或不能提供,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或以著作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替代物來替代提供原件或樣本。 例如,在一個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申請中,如果該作品特殊性質使其不便或無法提供樣本,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供該作品的詳細說明書或攝影圖說來替代樣本的提供。這樣可以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同時確保著作權登記的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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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