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著作名稱。 二、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得免標明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衍生、編輯著作之著作樣本,並應標明所改作或所編輯原著作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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