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六條之登記,得同時或分別申請之;如由同一申請人同時申請者,其著作樣本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僅須檢具一份,其證明文件相同者,亦同。 業經著作權登記而再申請登記者,著作樣本、著作內容說明書及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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