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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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六條之登記,得同時或分別申請之;如由同一申請人同時申請者,其著作樣本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僅須檢具一份,其證明文件相同者,亦同。 業經著作權登記而再申請登記者,著作樣本、著作內容說明書及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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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14條,著作權登記申請時,如果是由同一申請人同時申請的,只需檢具一份著作樣本和主管機關指定的著作內容說明書,具有相同的證明文件。如果已經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再次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可以減免著作樣本、著作內容說明書和證明文件的要求。 舉個舉例,如果同一申請人同時申請了多個著作權登記,只需要提供一份著作樣本和著作內容說明書,並且提供相同的證明文件就可以了。另外,如果已經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再次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減免著作樣本、著作內容說明書和證明文件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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