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者。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原件不符者。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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