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者。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原件不符者。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6條,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者。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時未繳納相應的費用。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例如,申請書上未填寫必要的事項或填寫不完整。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例如,申請人未提交所需的文件或文件不完整。 四、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原件不符者。 例如,申請人提交的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不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的規格,或者與著作原件不一致。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其他未在法規中明確列舉但仍可以補正的情況。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