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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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著作權登記,其種類如左: 一、著作人登記。 二、著作財產權登記。 三、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 四、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 五、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 六、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 (以下簡稱著作權質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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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著作權登記的多個種類,包括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登記、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條主要涉及著作權登記的種類。著作人登記是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登記到相關機關,以確認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財產權登記則是指著作權人登記其對著作的財產權,例如重製、發行等權利。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則是指著作權人登記著作的首次公開發表或發行日期,以證明其著作權的起始點。 此外,著作權財產權讓與登記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並將此轉讓登記到相關機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是指著作權人對其著作的特定權利進行專屬授權或限制處分,並將其登記到相關機關。 最後,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是指將著作財產權作為質權標的物進行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並登記到相關機關。 依據此項、款的參考資料,以著作人登記為例,根據著作權法修正公告施行細則第3條,著作人登記是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登記到智慧財產局,以證明著作人的身份和創作時間。
- 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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