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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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製版權登記,其種類如左: 一、製版權取得登記。 二、製版權讓與登記。 三、製版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 四、以製版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以下簡稱製版權質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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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製版權登記可以分成以下四種種類: 一、製版權取得登記:當一個人取得了製版權時,可以申請進行登記,以確定自己對該製版權的所有權。 二、製版權讓與登記:當製版權的所有者將該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時,可以進行登記,以確定權利的轉讓。 三、製版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當製版權的所有者對該權利進行專屬授權或設定限制時,可以進行登記,以確定對該製版權的使用範圍和限制。 四、製版權質權登記:當製版權被用作標的物進行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設定限制時,可以進行登記,以確定對該製版權的質權權益及相關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取得了一本書的製版權,他可以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另外,如果製版權的所有者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他們可以進行製版權讓與登記。如果製版權的所有者對該權利進行了專屬授權或設定了使用限制,他們可以進行製版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最後,如果製版權被用作標的物進行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設定限制,相關當事人可以進行製版權質權登記。
- 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專屬授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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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