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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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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