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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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權登記,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著作權登記申請書。 二、著作樣本一份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或著作原件。 三、依法令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二款著作樣本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 第一項第二款之著作原件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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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时,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应提交以下文件: 1. 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2. 一份著作样本及主管机关指定的著作内容说明书或著作原件。 3. 根据法律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2款中的著作样本应符合主管机关指定的规格。 核验后,第一款第2款的著作原件和第三款的证明文件原本将予以退还。 根据以上的參考資料,根据《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规定,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文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书、著作样本一份以及主管机关指定的著作内容说明书或著作原件。此外,还需要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著作样本需要符合主管机关指定的规格。在核验后,著作原件和证明文件的原本将会退还给申请人。
- 著作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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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