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著作權登記,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著作權登記申請書。 二、著作樣本一份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或著作原件。 三、依法令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二款著作樣本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 第一項第二款之著作原件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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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權登記,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著作權登記申請書。 二、著作樣本一份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或著作原件。 三、依法令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二款著作樣本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 第一項第二款之著作原件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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