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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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登記申請書,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著作名稱。 四、著作類別。 五、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六、著作完成日或首次公開發表日。 七、登記項目。 八、登記原因及其發生年、月、日。 九、已註冊或登記者,其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外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著作首次發行日、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在條約或協定規定國家內發行日及著作人之住、居所。如著作財產權係受讓取得者,並應記載其受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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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著作權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還需要提供代表人的姓名。 二、如果是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則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如果代理人是法人,還需要提供代表人的姓名。 三、著作的名稱。 四、著作的類別。 五、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國籍。 六、著作完成日期或首次公開發表日期。 七、登記的項目。 八、登記的原因以及發生日期。 九、如果已經註冊或登記過,還需要提供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書應該記載首次發行的國家或地區,以及該款規定發行的日期。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的規定,外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書應該記載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著作首次發行的日期、首次發行的國家或地區、在條約或協定規定的國家內發行的日期以及著作人的住所或居所。如果著作財產權是受讓取得的,還需要提供受讓日期。 根據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相關資料,以上是對《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
- 著作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四條但書條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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