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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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著作人之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住所;如著作人已死亡者,其死亡日期;如以別名公開發表其著作者,其別名。 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第一項申請書,應檢具著作人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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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著作人登記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著作人登記時,需要在申請書上記載著作人的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和住所或居住所。如果著作人已經去世,則需要記載其死亡日期。如果著作人使用別名公開發表作品,還需要記載該別名。 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86條的規定,申請著作人登記的申請書應當附上著作人死亡證明文件的影本,以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著作人已經去世,他的親屬申請將他的作品登記在著作權登記中心時,申請書上需記載該著作人的死亡日期和相關著作人死亡證明文件的影本。
- 住所名詞
- 第八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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