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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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解釋,該條所指的「原因消滅」是指申請人已經取得確定的勝訴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因此已不再需要繼續提供保證金。這意味著當申請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成功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與被查扣者解決爭議後,就可以要求返還已提供的保證金。以下是一個與此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著作權申請人在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並成功獲得勝訴並獲得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則根據該判決,申請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之前提供的保證金。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原因已經消滅,申請人有權要求返還保證金。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參考資料來源: -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5)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條文
- 確定判決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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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