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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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就應該將已向法院起訴的證明文件送給原申請查扣的海關備查。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海關就有權撤銷查扣,並依照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我無法提供該條法規的最新參考資料,建議查閱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資料庫。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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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