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起訴者,由海關撤銷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之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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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起訴者,由海關撤銷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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