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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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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起訴者,由海關撤銷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就應該將已向法院起訴的證明文件送給原申請查扣的海關備查。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海關就有權撤銷查扣,並依照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我無法提供該條法規的最新參考資料,建議查閱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資料庫。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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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