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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左列有關文件連同保證金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 一、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明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據及必要說明。 三、申請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依前項規定提出文件並繳納保證金時,海關應即受理查扣,並另以書面通知被查扣人。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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