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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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左列有關文件連同保證金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 一、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明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據及必要說明。 三、申請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依前項規定提出文件並繳納保證金時,海關應即受理查扣,並另以書面通知被查扣人。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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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權利人希望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物品進行查扣,他們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及保證金,向貨物的輸入或輸出地的海關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以下文件:一、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文件;二、證明輸入或輸出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證據和必要的說明;三、申請人的印鑑證明文件;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在提出文件並繳納保證金後,海關應該立即受理其查扣申請,並以書面通知被查扣人。如果申請人未遵守第一項的規定,他們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 著作權名詞
-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條文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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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