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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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助調解;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視調解案件之性質,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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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助調解。在著作權爭議的調解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至三名代表列席調解會議,以協助調解達成協議。此外,著作權專責機關也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中,並未找到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0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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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