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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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 2.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行調解。
- 3.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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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的規定,調解程序可以由調解委員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並可以公開或不公開進行。根據第2項,即使只有一位調解委員出席,也可以進行調解。而在第3項中規定,如果調解委員本人或其同居家屬與調解事項有關,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調解委員回避。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9條之規定,調解程序可以由調解委員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進行,可以公開或不公開。該條第2項規定,即使只有一位調解委員出席,也可以進行調解。此外,根據第3項規定,調解委員如涉及其本身或其同居家屬的調解事項,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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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