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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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8條,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定調解期日後到場進行調解。此外,他造當事人也可以在調解期日前向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在調解期日到場,就視為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調解委員認為仍有可能達成調解,著作權專責機關可以另行定調解期日。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13
- 第六條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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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