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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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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調解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提交委員會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7條,當事人申請著作權爭議調解並獲得對方當事人接受後,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提交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表示當事人在著作權爭議中,可以申請調解並獲得對方的同意後,調解委員會會介入調解爭議。該規定保障了當事人在著作權糾紛中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的權利,并確定了著作權專責機關在此過程中的責任。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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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提交委員會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